2005年10月28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四版:天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村委会当“娘舅”调处刑事案
吴华国

    据新华社 江西余干县一村委会为本村农民调解刑事案,日前被这个县法院宣布无效,当事人刘某因故意伤害罪重新被判处有期徒刑。
    余干县石口镇刘埠新村农民刘光升与刘光晓两家发生纠纷,争吵中刘光升一气之下持刀将刘光晓砍成轻伤甲级。今年3月7日,刘埠村委会支部书记、村主任等应当事双方之托,在有部分群众旁听的情况下,对这起刑事案进行了调解。当事双方达成书面协议,由致害人刘光升赔偿受害人刘光晓医疗、误工费等28000元,受害方不再追究致害方刑事责任。不久,此案被当地司法机关发现,刘光升被重新起诉到县法院,法院日前当庭宣判,村委会调解无效,当事人刘光升犯故意伤害罪,但考虑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,法庭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,缓期执行1年。
    此案的宣判在当地干部群众中引起不同看法,绝大多数村民认为村委会的调解做法息事宁人、合情合理,司法机关事后介入多此一举。而法官钟金平认为,村委会的行为属典型的"好心办坏事",是不懂法的具体表现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,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,行使审判权,村委会调解刑事案本身就是违法行为。其后果是姑息、放纵了犯罪行为人,容易在社会上造成了打人伤人不要紧,只要有钱赔偿就可脱身的不良影响。为此他呼吁,在广大农村应进一步加强普法教育。